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日期:2006年5月31日 浏览量:12711
各相关人事代理单位及人事代理人员: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经杭州市就业管理局同意,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即日起为人事关系挂靠在我中心的代理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凡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人事档案在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的代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三日内向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由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统一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经杭州市就业管理中心确认后,由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无固定工作证明”, 失业人员凭此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下列材料: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②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③户口簿复印件、④身份证、⑤2张1寸证件照等资料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申领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持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无固定工作证明可直接向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申领失业保险金。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