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吸引各类人才来桐庐工作或创业,提升本县综合竞争力,根据《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桐庐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意见》(县委〔2004〕2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桐庐县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是非桐庐县户籍人才在我县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二、凡外地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我县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桐庐县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可放宽至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近两年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区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课题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四)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等。
(五)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本县急需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六)个人在桐投资30万元以上的经营管理者。
(七)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三、县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凭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通知书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三)、(四)、(六)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七)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及投资额证明材料;
(三)本人身份证;
(四)在本县的居住证明;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五、经审核符合申领《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核准通知书,并核定有效期限。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核准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办理《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六、《人才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七、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县公安局办证窗口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公安部门每半年将变更情况送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八、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一)可以参加本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同等权利。
(二)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政府奖励与补助,可以申报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人选和参加县“511”人才工程评选。
(三)可以按规定申请县各类科研成果项目。
(四)安排子女在本县就读。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参加全县统一的招生考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原在重点学校就读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级别重点学校就读。
(五)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报考本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六)可以按照所聘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参加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按规定参加本县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县时,本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按规定在本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县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本县的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县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九)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车辆入户。
(十)国家、省、市对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人才居住证》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县公安局办证窗口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十、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到县公安局办证窗口办理《人才居住证》注销手续,凭《人才居住证》注销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十一、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本县户籍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本县户籍时,《人才居住证》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回。
十二、县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才居住证》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才居住证》手续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个人使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骗取《人才居住证》的,由县公安局收回《人才居住证》。
十三、《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续办者应在期满前1个月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原办证程序办理换证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十四、本规定由县人事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