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是关于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任免机关及其权限、任免职务的情形以及相关事宜的管理规则。这一制度在公务员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选任制和委任制
按照我国现行干部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
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人数不多,却是公务员队伍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人大委员长,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法院院长;检察长等。除上述职务以外,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但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由于通过或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这部分职务带有选任的成分,因而担任这些职务的公务员也可理解为“准选任制公务员”。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等等。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除上述所列七类机关中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的职务外,其他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委任制方式有诸多优点:一是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二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三是操作简便。但是,委任制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在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对委任制公务员中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为了防止这些弊端,公务员法在有关管理环节的规定上加大了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力度,明确规定了任用条件和任用程序。
二、公务员任职
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担负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即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能够设置几个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以及多少非领导职务都是固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如违反上述规定,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而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总数确定。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空缺职位,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
为了严肃这方面规定,有关部门近年来多次发文予以强调。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对机构编制管理均作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和要求,各机关在任命公务员职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