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事代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专〔2005〕96号)精神,现将我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转发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04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定成绩合格证》。
(三)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其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之一;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
(四)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须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2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五)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规定:
1.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其中破资历(任职年限)的,提前申报一般不得超过1年。
2.以参加专业工作之后取得的学历作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学历条件或破格申报条件的,取得学历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必须满3年。
3.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中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第三款中提及的发表或宣读的财会专业论文一般应在1500字以上。
4.取消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中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第四款中“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大中专财务、会计课程,效果较好,并能够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的规定。
5.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中的第六款,修改为“具有会计师资格证书,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之一”。
二、评审资历计算、成果业绩和着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25日。
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涉及业绩、成果等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涉及行业水平等应提供相应的量化指标。具体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下同)。
四、报送程序。由人事代理人员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代理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报送本中心;经本中心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报送时间。有关单位应于2005年12月25日前将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报送本中心,并报送《2005年度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下同)和有关评审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如在填表等过程中有疑问的,可咨询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7660。
附件: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