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它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通过考核,可以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状况及工作绩效,为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也可以了解公务员的现实能力和潜在能力,为发现、培养、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依据。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督促公务员增强工作责任感,尽职尽责,努力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培养人才,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促使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
一、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德,是指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个人品德;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绩,是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廉,是指廉洁自律情况。
二、公务员考核的方式
主要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了解和记录。根据近年来的实际做法,平时考核主要是由公务员个人建立工作记录,主管领导人定期检查核实。
定期考核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则普遍采取了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
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定期考核是对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只有将这两种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较好达到考核的目的。
三、定期考核的结果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从实践看,这样三个等次,在“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缺少过渡层次,不容易发挥考核的区分作用,容易形成大平台现象。因此,在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法律保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辞退。另外,《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也规定,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