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公务员都有一定职务。公务员的职务不仅蕴涵着一定的职权与职责,也是确定公务员报酬和待遇的根据。级别是公务员的职务、能力、资历和累积贡献的综合体现,同样是确定公务员报酬和待遇的依据。合理设置和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是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基础。
公务员法针对现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置: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
一、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
目前,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所有公务员都使用一种管理方式,晋升、工资等都是一个模式,这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科学化管理。因此,公务员法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走专业技术职务,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主要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而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法规定了十个领导职务层次,即: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的八个职务层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根据现行规定,巡视员以下、副主任科员以上六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厅局级正职以下、乡科级副职以上的六个领导职务层次是一一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务序列,其具体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
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位因素。其中,职务与工作实绩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属于品位因素。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级,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公务员法对级别的内涵、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级别的功能、级别的确定与晋升的依据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确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合理增加级别数量;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三是向基层倾斜。
公务员管理中设置级别的目的:一是适应职位分类的需要。从职位分类的角度看,对每一职位应按照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就某一职位来说,它对应的不是一个级别,而是一个级别段。级别可以作为对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二是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可以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由于机构规格、职数的限制,公务员的职务可能无法晋升,但在同一职务上,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三是确定公务员的报酬的需要。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设置级别,可以使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此外,由于同一职务层次的人员,工作年限、奖励和能力各不相同,级别工资可以体现同一职务人员的上述差别,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